如果現在不痛下決心保護好生態,那麼,地球上的最後一滴水是我們的眼淚,這絕非危言聳聽。當然要註重環保思想等方面的軟件建設,但法治無疑是最有決定意義的硬件建設
  □杜今
  我們只有一個賴以生存的地球,它的資源極為有限,經不起貪婪人類的肆意揮霍,為保護好立足之本的地球,建設生態文明,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人類存亡的長遠大計。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緊迫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新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演變,在帶給我們更為便利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包括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在內的環境污染問題;而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五位一體”的總體佈局,健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更有力地遏制環境損害、資源消耗等問題的頻發,法律大有作為。
  推進環境刑事立法工作。以服務生態文明建設為宗旨,立足當下,使環境刑事立法更為系統化、體例化、精密化。擴大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範圍,不只局限於對既存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損耗等現狀予以懲罰,還要註重對演進式的不易察覺的環境破壞行為的預警懲處。為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有必要提高賠償標準;在環境立法中,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對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儘管單個公民的力量弱小,但如果降低原告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事實舉證和技術論證,便可很大程度上解決受害人搜集證據方面的困難,降低訴訟成本,增強公民對環境污染維權的動力。同時,如果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能夠健全,檢察機關能夠作為環境公益的代表,對損害或可能損害環境公益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提起公訴,環境污染損害行為定會得到進一步遏制。
  賦予受害人咨詢權和責任鑒定請求權。為確保公民的知情權,環境立法應賦予受害人對相關污染製造方的就有關使用原料、機器設備、排放廢棄物的種類、性質、數量、遷移轉化規律、可能的危害後果等相關信息的咨詢權,或向當地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的責任鑒定請求權。當環境污染損害發生時,第一時間取得證據材料對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來說顯得至為重要。而提起訴訟的受害人,大多是些沒有相關類別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的普通公民,面對環境污染損害作為高科技或區域經濟發展的工業化負面產物,他們對工藝流程、專有技術基本無權瞭解,也就難以開展取證調查活動,因而賦予受害人履行咨詢權是十分必要的。
  完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於環境污染的加害主體難以確定、支付能力有限、已經破產或關閉,而受害人卻亟需救助等一些特殊情形,為確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賠償,應當建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制度。當環境污染損害導致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可通過這一補償基金制度的渠道將巨額的賠償金分散於社會,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在保障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的同時,還有利於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救濟的目的,避免了相關矛盾的衝突及因之而生的社會動蕩。
  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針對個別具有污染可能性的企業進行強制性責任保險,並明文規定企業負擔的承保範圍、責任條款、保險金額和理賠程序等相關的具體內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不僅具有協助政府環境管理的作用,同時還可以預防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惡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減輕被保險人承受抗辯索賠的擔憂和勞頓的功能,同時還具有使受害人避免遭受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的作用。
  適當拓寬損害賠償的範圍。雖然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標準,但對於環境污染損害而言,卻存在特殊情況,涉及以下方面:應補償污染場所的復建支出甚至包括環境要素用費;對個人而言,還包括精神損失賠償;還有潛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害,主要涉及環境污染侵權具有的獨特潛伏性與滯後性,受害人遭受損害時不完全顯露,但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日益顯現。
  制定具體的調解法規及環境糾紛行政處理辦法。行政調解作為我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尋求解決的重要途徑之一,體現了法治政府主張“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法治原則;也體現了政府在重視市場對環境資源發揮基礎性配置作用的同時,還行使了基本的監督、調控職能。其出發點是為進一步解決環境污染的現狀,但卻由於缺乏具體而細緻的執行規範,致使絕大部分的環保部門難以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開展相關執法工作,進而也無法切實維護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由此可見,為提高行政調解制度效力有必要制定具體的調解法規及環境糾紛行政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相關受案範圍、主管機關、處理程序和懲治效力等內容。
  如果現在不痛下決心保護好生態,那麼,地球上的最後一滴水是我們的眼淚,這絕非危言聳聽。當然要註重環保思想等方面的軟件建設,但法治無疑是最有決定意義的硬件建設。
  (原標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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