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原平交警查扣工程車
  被交警查扣的案件標的物工程車前輪胎被放掉氣 華商報記者 王培民 攝
  山西原平交警:法院執法應遵守交通法規
  31輛重型車輛無牌照,車隊超過1公里,為保證安全,應辦牌照或臨時牌照
  陝西華陰法院:交警不能幹涉法院司法權
  法院有警車前開道、後押送,且出示了駕駛人員駕照、司法裁定及執法證件
  華陰市法院依據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縣執行查封、扣押任務,案件標的物31台工程車行至山西原平市時,被該市交警在沒有出具扣留憑證的情況下,以無牌照為由強行扣留。華陰市法院數次交涉未果。截至昨日,被強行扣留10天的31輛工程車,前輪胎悉數被放氣,靜靜地停在原平市鋁業大道上一家工廠的院子內。
  華陰法院赴山西扣押運回30多輛工程車
  5月29日,華陰市法院受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華陰市振華商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訴重慶人張某、馮某夫婦拖欠租賃款半年不還,請求法院判決二人歸還租用的35台工程車輛以及72萬租賃費。由於擔心對方轉移車輛,振華公司又提出訴訟保全申請。
  華陰市法院6月5日裁定:查封或扣押張某夫婦租賃的振華公司非公路用工程車輛35台;凍結72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財產。
  6月17日,華陰市法院調集15名法官、法警,帶領50餘名司機和維修人員,前往張某夫婦所在的山西五台縣一礦區(租賃工程車在礦區攬活)執行查封扣押任務。當日上午,在五台縣法院協助下,被執行的工程車輛除4台“趴窩”的用平板車拖運外,其餘31輛轉移上路。為保證案件標的物(指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31台工程車安全行駛,法院警車閃著警燈,前開道後押送,維修人員隨隊出發。
  據華商報記者瞭解,車隊行駛在路上有1公里長,途中也遇五台縣交警、路政等方面的盤查,但隨行法官出示相關證件和司法裁定後,均放行通過。當日下午,車隊進入原平市,遭遇交警攔截檢查,儘管出具證件和司法裁定,但還是不放車。
  原平交警攔車隊“辦臨時牌照後才可上路”
  6月17日下午3時許,華陰法院扣押的工程車車隊行至原平市時,10多名交警以工程車輛無牌照為由攔截,當晚31台工程車被拖走扣留。
  原平市交警大隊當日值班的副大隊長薛源告訴華商報記者,那天執勤交警彙報有大批無牌照工程車阻塞交通,隨後出動約15名交警攔截調查,雖然華陰法院人員出具相關司法裁定和證件,但這麼龐大的無牌工程車上路行駛安全問題非小事。
  “為保證工程車隊的安全行駛,我們依據《交通安全法》要求對方在執行地五台縣辦理臨時牌照後,才可上路行駛。”薛源說,“直到當天晚上沒人來提交手續,我們請示領導後暫時扣車並拖走,防止交通阻塞。”
  帶隊的華陰市法院副院長蔚冰武表示,法院依法扣押案件標的物31輛工程車,在五台縣時也遇到交警、路政的盤查,但查驗完證件和司法裁定後均放行,為何到原平就被交警認為違法?
  “我們當時集中出示了駕駛人員的駕照、司法裁定以及執法證件,也求助原平市法院工作人員來協調,但現場交警就是不理會這些,讓我們與交警隊領導說,並稱他們只是執行其他不管,最終還是以無牌照為由扣押了案件標的物車輛。”蔚冰武說,“法院執法得有判決、裁定和執行文書,交警扣車為何不出具暫扣憑證?”
  對此,薛源說,交警檢查時司機四散而走,10天來沒人來接受處理,他們不知道該向誰出具暫扣憑證。
  昨日,華商報記者在原平市鋁業大道一工廠院內,看到被扣的31輛工程車,車輛前輪胎均被放氣,看門工人說,沒交警隊手續,不能開走車。
  當地法院來協調 “一般有裁定文書、證件就可以”
  原平市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薛源認為,31輛工程車都是重型車輛,車隊行駛在路上長度超過1公里,交通法規定上路車輛應當辦理牌照或臨時牌照,此外還得辦理相關保險,這樣車輛就有效地納入了交警的安全管轄內,如此龐大的車隊,交警還要負責其在轄區里的安全通行,提供相應開道、護送等服務,法院的執行也應當遵守交通法。
  華陰市法院副院長蔚冰武認為,法院執行的案件標的物工程車輛是依據生效法律裁定而實施的執法行為,有警車閃燈前開道、後押送,15名法官、法警和15名維修人員跟隨車隊進行保障服務,這實際上也是為了車輛的安全移動。
  “車輛辦理臨時號牌,這是法規對正常車輛進行的約束,但法院查封扣押的案件標的物並非正常車輛,法官行使的是生效法律裁定。”蔚冰武說,“交警不能幹涉法院行使生效裁定和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用行政權干涉司法權的事很少見。”
  原平市法院法警大隊長武小平告訴華商報記者,事發那天,他接受領導的指派,去現場協調,和交警進行了交涉,但遺憾的是直到天黑也沒有結果,案件執行還是受阻了。
  “我們執行案件與華陰法院一樣,一般有判決或裁定文書,持相關證件就可以執行,但這次標的物被交警扣留一事,我們不好表態。”武小平說。
  法學教授、律師觀點
  “交警行政權不得干預法院司法權”
  交警是否有權扣押法院執行的標的物?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認為,任何單位、任何個人應服從、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維護司法的權威,作為案件標的物車輛位移時,交警有沒有權力檢查,檢查後有沒有權力扣留,還需要進一步商榷。
  陝西振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認為,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約束力,不僅僅只約束當事人,各級單位也應當遵守,原平交警依據交通法扣押涉案車輛,其行為是行政權力,但這個行政權力是具有不確定性的,如果當事人提起行政覆議,交警的這個行政權力有沒有效,還是個未知數,還有待於法院的裁定。“原平交警阻礙生效法律裁定的執行,其行為已經構成違法,造成嚴重影響的可導致犯罪,人民法院對扣留案件標的物(車輛)的交警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罰款。”王洪說,“這是典型的行政權力阻撓司法權的案例,交警的行政權不得干預法院的司法權。”
  陝西賽高律師事務所鄧建軍律師認為,原平交警用交通法賦予的不確定的行政權力去干擾生效司法裁定,有地方保護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義。
  截至昨晚發稿,這起山西原平交警與陝西華陰法院的執法衝突仍未得到解決。
  華商報記者王培民
(原標題:華陰法院押送31輛涉案工程車回陝 在山西被交警扣下(圖))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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