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牆內的地塊有部分是雷飛當初租賃給鄒雲昆的。現在經過拆遷改造,承包給了別的地產開發商。
  這本是一個極其普通而又常見的民事糾紛:市民雷飛與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產生合同糾紛。15年前,雷飛開始為這個糾紛產生的財產打官司,直到今年10月8日,昆明市中院下達再終審判決書,這次雷飛勝訴了,被判獲賠208960元錢。
  但他反映無法討回這筆賠償,於是他向西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受到“個別工作人員刁難”。昨日,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請。同時,西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解釋,經核查,該法院並無工作人員刁難雷飛。
  終審獲賠20.896萬元
  雷飛是西山區土堆居委會居民,這個官司得從10多年前說起。
  1997年3月,雷飛跟西山區原張峰村下峰二社簽訂了聯營協議,獲得了該社10畝水塘地塊的使用權,當初準備用來開辦商業經營場所。他投資平整了水塘等,但隨後資金吃緊,當年9月,雷飛與原昆明五華區春苑加油站(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鄒雲昆簽訂轉讓協議,把這10畝土地的使用權轉租給對方,對方用以開辦了加油站。
  之後,雙方發生平整填土等投資糾紛。1998年10月29日,雷飛把對方告到西山區人民法院,欲通過法院判決索賠。1999年10月10日,西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1999)西法民初字第1447號)。這次雷飛敗訴,法院駁回了雷飛的訴訟請求。雷飛不服判決,再次起訴到西山區人民法院,西山區人民法院做出(2001)西法民初字282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雷飛再向昆明市中院上訴。該案經歷過反覆撤訴、再上訴。雷飛說,該案在昆明市中院先經過2次審判,他仍然敗訴,但他不服判決。2010年,他向昆明市中院申請再審。今年10月8日,昆明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2011)昆民再終字第60號)。
  這份民事判決書上記載著:“申請再審人雷飛因與被申請人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原昆明五華春苑加油站)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02)昆民三終字第598號民事判決。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昆民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依法報請批准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昆明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本院(2002)昆民三終字第598號民事判決及西山區人民法院(2001)西法民初字282號民事判決書。由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原昆明五華春苑加油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雷飛人民幣208960元。”
  勝訴後又遇新“難題”
  雷飛說,他去取這次判決書時,有人代鄒雲昆轉告他“叫我去湖南找他要這筆賠償”,他這才知道鄒雲昆已先於他取走判決書。接著,雷飛四處查找鄒雲昆母親住處,希望找到鄒雲昆索要這筆賠償,但也落空了。
  “我找不到鄒雲昆本人,不知道他家住哪裡,也沒有他的電話號碼。他通過別人轉告我的話,讓我覺得他不想履行判決,我決定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雷飛說,他通過可靠渠道打聽到,3年前,官司中涉及的地塊已經被改造拆遷,鄒雲昆當時從中獲得了幾百萬元的拆遷賠償款,對方完全有能力履行賠償判決。
  “10月30日,我到西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辦理申請強制執行手續,執行局工作人員李某對我說,他要調動工作了,讓我去找工作人員王某。我找到王某,對方叫我去昆明市中院開具這次判決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31日,我拿著開來的證明來到西山區人民法院,王某先以昆明市中院出具的證明書有錯而拒收。而後叫我提供鄒雲昆的電話、身份證信息等個人信息,還有馬街街道辦城改辦出具的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獲得的拆遷改造賠償款金額證明。”雷飛說,“以前的判決書上鄒雲昆的身份是錯的,現在判決書上又沒有他的身份證號碼,我根本找不到他的真實個人信息,馬街街道辦城改辦公室拒絕為我開這個證明。”
  “我只好找了執法局的白庭長,對方說,是王某在負責辦理申請強制執行手續,讓我直接找他溝通。我又找到王某,他叫我找律師來辦理。我到執行局去了六七趟,對方至今未受理我的強制執行申請。”雷飛說,他已經咨詢過了,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不硬性要求申請人一定要提供被執行人的個人電話信息和開具收入證明。對方至今沒告訴他不受理申請的原因。他已經向西山區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紀委投訴過了。
  雷飛還說,馬街街道辦有關人員告訴他,“街道辦只針對公、檢、法機關開具收入證明,不對公民個人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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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街街道辦:不可能開具這種證明
  11月5日,馬街街道辦工委副書記兼新聞發言人董柯告訴記者,雷飛曾到該街道辦要求有關部門開具這個賠償款證明,工作人員確實做瞭解釋,而這個解釋沒錯。
  “給雷飛開這個證明是不行的,街道辦也不可能給他開。”董柯解釋,原張峰村下峰二社改造時,確實付給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幾百萬元拆遷賠償款,這筆錢是賠給公司的而不是給鄒雲昆個人的。這個公司有好幾個股東,街道辦不知道公司內部如何分配這筆賠償款,不能證明鄒雲昆獲得的賠償款是多少。從雷飛向政府部門申請公開信息的事項看,雷飛跟拆遷賠償相關利害方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為保護相關方財產方面的隱私,不能給無關方的公民個人開具這種證明。
  董柯建議,雷飛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調取昆明恆畹商貿有限公司賠獲得的拆遷賠償數額證明。
  律師:法院應受理雷飛的申請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生效賠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電話等個人信息,有助於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當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證明、電話等個人信息,不影響法院受理當事人強制執行申請。即使當事人不能提供這些線索,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律師王軍說,如果被執行人幾年前獲得了拆遷賠償款,即使當事人拿到了馬街街道辦開具的這個證明,也沒有意義。幾年前獲得了幾百萬元賠償款,這個證明根本證明不了被執行人現在有沒有錢來履行賠償。同時,這是剛判了的案子,被執行人的聯繫電話、身份證號,法院可通過查閱卷宗獲得。
  新聞進展

  法院:判決書10月30日才生效
  11月5日上午,就雷飛反映的情況,記者向西山區法院核實,該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正在對雷飛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0日上午,西山區人民法院辦公室、立案庭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法院調取了辦公區監控視頻,經查看後確認,工作人員沒有刁難過雷飛。雷飛是10月31日從昆明市中院開來證明,11月3日來西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雷飛反映開始未受理他的申請,原因是:“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是鄒雲昆主動履行判決時間,還不到受理強制執行期限,本月9日才到期限,昨日,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的強制執行申請。
  就判決書上記載的時間,對方解釋,10月8日是昆明市中院製作判決書的時間,判決書生效從送達後開始算起,雷飛是10月30日拿到判決書的,從這一天開始生效。
  既然法院受理雷飛的申請,那麼他是否提供了鄒雲昆的電話等個人信息、拆遷賠償收入證明?對方表示,西山區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理的。雷飛也說,這次他並未提供這兩樣東西就受理了。(都市時報記者 楊旭 實習記者 楊記權)
(原標題:昆明一男子一場官司打了15年 當事人稱申請執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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